记者了解到,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规定,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、出厂检验、产品销售等信息,保证食品可追溯。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使用“山东食链”记录食品信息、连通上下游,快捷高效进行追溯管理,实现产品源头可溯、去向可追。
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可追溯,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应与政府部门追溯平台对接,实现信息共享。已经建立追溯体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,可通过“山东食链”端口对接或批量导入等方式上传有关数据。未建立追溯体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,使用“山东食链”进行追溯管理。
2022年7月1日起,蔬菜、水果、水产品、粮食及其制品、肉制品、乳制品、食用油、酒类、保健食品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10类食用农产品和食品,以及学校食堂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、中央厨房3类餐饮单位,全部使用“山东食链”,先行实现全程追溯。
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“山东食链”规程,准确、完整、及时上传各类食品信息。上链信息符合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一条、第五十三条规定内容的,视同建立了出厂检验和进货查验等记录,可不用再另行建立纸质记录。